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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论药家鑫案(仍是客观评价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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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论药家鑫案(仍是客观评价)

前天我发了一个帖子,结果引起公愤了,后来我总结了一下就是写得太多了,很多人没看完就开骂。所以我今天简单的说几句,避免有人没看清楚我的话就回帖反驳。
1,摆明观点。我就是说事实,不是讲道理,就像旧社会地主欺负农民一样,这是事实,我说那时地主可以欺负农民不等于我说地主应该欺负农民,更不能说我赞同地主欺负农民。
2,我要说一个事实,药家鑫本来有活的可能的,尽管可能性很小,但是在他说出那句“怕农民麻烦”之前确实有活的可能。又是请愿又是教授讲“激情杀人”相信大家已经了解药家的实力了,试想如果药家鑫说受害者骂他,威胁他,刺激他等等。以药家的实力或许真的免其一死(我再声明,我不希望这样,我是说很有可能!)大家也许不知道法律对故意杀人怎么判,最低的判罚仅仅是3年徒刑,(我以前了解的,很多年没看法律的书籍了或许有变化)。所谓的杀人偿命是不符合法律的。药杀人后好像和父母一起自首的,这段时间他们说了什么我不得而知,但是他父母肯定没有告诉他别说“怕农民麻烦”,他父母太高估儿子的智商了,认为这么简单的“道理”还用说吗?结果事实证明傻子就是傻子,烂泥就是扶不上墙。
3,表名心情。这件案件我的心情除了愤怒外,就两个字——庆幸。就像我上个帖子说的那样,我说此人没什么大危害(注意啊,没什么大危害,不是没有危害),因为他智商太低,而且可能脑子还有点毛病。大家请放心这种人成不了窃国大盗,当不了黑社会,连流氓团伙都不回要他。他远不如杨家、马加爵那伙人。脑子不仅想不明白事,而且心理素质差,这种人能有什么大危害,要知道“恶人”不是谁都有资格当的。
4,发这帖子我就是想说我们要客观。出了事不要仅仅是愤怒,而是要多想一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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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路过人间 金币 +15 不管你是否接受 红包敬上! 2011-4-29 21: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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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复 3楼 的帖子

你看看刑法就知道了,故意杀人就是有时不用偿命,法律就是法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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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意杀人,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。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。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。必须从重从快严惩。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:故意杀人的,处死刑、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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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复 6楼 的帖子

当然应该从重,当然应该立即执行死刑,但是如果我的假设成立,或是如果当时这个畜生根本不下车,直接用车把人撞死,甚至拖几百米,以他家的背景确实很有可能免死,这是事实,不管我们服不服。
在我看来“杭州飙车案”更可恨,尤其胡斌那态度跟不可容忍。再举个不恰当的例子,假如让我选择,他们两个只能死一个,不得不选的话,我宁可让药家鑫活。但为什么只判3年?这也不符合法律,按刑法规定,这种行为可以判10年,属于危害公共安全,但是结果恰恰是最简单的“交通肇事”,真要摆在桌面上,说是交通肇事不是危害公共安全好像勉强也说过去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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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路过人间 金币 +4 回复认真,鼓励! 2011-5-3 13: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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